一、抑郁症的危险性
抑郁症是精神科一种常见疾病,它严重困扰患者的生活和工作,给社会和家庭带来严重的后果。大多数抑郁症患者是在恐慌中渡过一生的,有许多抑郁症的患者由于不能忍受长期精神上的痛苦与折磨而提前结束了自己的生命,据文献报道:约15%的抑郁症患者死于自杀。
二、抑郁症患者将成为人类的主要杀手
1. 情绪引发自杀与他杀。
2.情绪引发交通事故、死亡。
3.情绪引发安全生产事故、死亡。
4.情绪引发集体冲突、民族冲突、死亡。
三、在医院门诊和住院病人,躯体疾病伴精神障碍的患者越来越多,这里面不免混有许多抑郁症的患者,从我院药剂科统计精神科用药已占全院用药总量的3-4%,其中大部份是治疗抑郁症的药物如罗拉等,所以学习一点相关精神病管理的法律法规及了解点抑郁症的预防就非常有必要了。
四、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本条例是在2006年12月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必须首先明确三个概念:
1.精神健康促进的概念:是指通过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处置心理问题和干预心理危机等方式,提高公民的心理健康水平。
2.精神疾病的概念:是指在各种生物学、心理学以及社会环境因素影响下人的大脑功能失调,导致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的疾病。
3.重性精神疾病的概念:是指精神活动严重受损,导致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身行为的精神疾病。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的主要精神:
1.医疗机构应当向就医者宣传精神卫生知识,提供心理咨询服务,为社会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服务提供技术指导。
2.各单位和组织应当关心职工的精神健康、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创造有利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提高职工的精神健康水平。
3.精神病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应按卫生局规定的内容、程序、时限和方式将确诊的患者精神疾病的患者情况向所在区县的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建议我院的医务人员不要下精神疾病诊断,可请本院精神科或东城区精神病防治所会诊)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精神疾病患者的人身自由,精神疾病患者享有参加与其身体、精神状况相适应的生产劳动并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精神疾病患者参加生产劳动,应当依法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隐私权。
5.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条例的情况,依情况后果可以予罚款、追究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抑郁症的临床表现:
1.主要是以苦闷的情感与心境为代表性症状,还有生活兴趣减退,动力缺乏,活力丧失为特征。严重者反映在失望、悲观、产生死亡的思想和自杀观念。 2.伴发强迫症状:患者对某些事件明知不会发生,对所做的事也没有必要反复,但在内心世界却无法摆脱这种无意义的思想、冲动和行为。
3.强迫症状后引发焦虑:主要是烦燥、坐立不安、神经过敏、紧张以及引起惊恐发作。
4.焦虑引发人际关系敏感:在人际交往中往往产生自卑感,在人际交流中的自我意识增强,不是对人发脾气就是消极的期待。
5.人际关系敏感引发偏执:主要产生投射性思维、猜疑、妄想、被动体验和夸大。
6.偏执引发恐怖:恐怖的对象包括出门旅行、空旷场地、人群、公共场所或交通工具。
7.恐怖引发敌对:可产生厌烦的感觉,争论摔物,直到不可控制地脾气暴发、伤人、杀人、精神分裂。
从社会学角度去看:财富、地位、荣誉、金钱是导致抑郁症的另类因素。 从性格角度去看:要强的人、敏锐的人、多愁善感的人、追求完美的人、过分正直的人、谨慎的人、过分善良的人,另外多疑的人挑剔的人、心胸狭隘的人、爱钻牛角尖的人、患得患失的、消极的人、固执的人、自我的人是抑郁症的易发人群。
由此可见,这也是一种心态的问题,阳光心态实际上就是平民心态。
最后我想说的是:
善待自己、善待他人、善待患者是预防抑郁症的最好的方法